(一)票據交換的概念
票據交換,也稱票據清算,是指同一城市(或區域)的各個金融機構對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據,在規定的時間按照規定的要求,通過票據交換清算機構集中進行交換並清算資金的一種經濟活動。
在同一城市,各類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都在銀行開戶,這些單位之間的資金往來結算通常大量使用各類票據。在很多情況下,這些票據的收款單位與付款單位並不是在同一商業銀行開戶的,故而對於這類收款單位與付款單位之間的業務往來而形成的不同商業銀行在同城的資金往來業務,是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完成的。
《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並沒有對票據交換進行規定。但是,票據交換業務仍然需要遵守這三者對於票據及其結算的相關規定。此外,也要遵守《小額支付係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實踐中由各個城市對於同城票據交換業務製定相關規範,比如北京市就製定了《北京市同城票據交換與資金清算管理規定》(銀管發〔2008〕269號)。需要注意的是,此類票據交換管理規定的適用範圍並不是根據行政區劃嚴格區分的,而主要是在地域鄰近的基礎上結合經濟往來的密切程度來決定。例如《無錫市同城票據交換管理辦法》(2005年10月1日施行)就適用於無錫、江陰、宜興三地參加無錫市同城票據交換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我國現行的票據交換機構,由同城票據交換機構和異地票據交換機構組成。承擔同城票據交換業務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各中心城市設立的票據清算中心(1998年前叫票據交換所)。如北京市票據清算中心成立於1998年5月4日,負責辦理北京市區多家銀行的票據交換業務。承辦全國異地之間票據交換業務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它通過1991年4月開始運行的全國電子聯行係統,負責辦理全國異地票據交換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目前是全國唯一一家辦理全國異地票據交換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