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五節 票據結算與票據交換

一、票據結算

(一)票據結算的概念

票據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作為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製定的《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可以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其中可以充當票據結算工具的票據種類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

(二)票據結算的特征

第一,票據結算工具的種類是法定的。根據我國《票據法》以及《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充當票據結算工具的票據種類隻能是: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票據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如果當事人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則此票據無效。

第二,票據結算的中介機構是法定的。在我國,銀行是票據結算唯一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票據結算業務。

我國的票據結算業務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製:(1)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票據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票據結算糾紛。(2)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統一的票據結算製度製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根據需要可以製定本轄區票據結算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組織、協調、管理、監督本轄區的票據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票據結算糾紛。(3)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行內的票據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之間的票據結算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