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證的概念和特點
信用證(L/C,Letter of Credit)是銀行簽發的一種有條件的付款保證文件。即開證銀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或指示,而向受益人簽發的,在受益人或者單證持有人提交符合一定條件的單證的情況下,承諾付款的保證文件。[6]信用證的特點如下。
1.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是開證行的付款承諾。因此,開證銀行是第一付款人。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銀行對出口商的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2.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作為依據,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
3.嚴格符合的原則
在信用證條件下,實行所謂“嚴格符合的原則”。“嚴格符合的原則”不僅要做到“單證一致”,即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在表麵上與信用證規定的條款一致;還要做到“單單一致”,即出口商提交的各種單據之間表麵上一致。
(二)信用證的發展對票據功能的影響
跟單信用證是對流通票據的發展。[7]信用證為匯票的支付增加了保證,使買賣雙方的收付風險大為降低。在一開始,跟單信用證是作為兌用付款工具的匯票,而作為兌用付款條件的商業單據,則處於“跟隨”或“隨附”的地位。在跟單信用證項下使用跟單匯票,由於加入了銀行信用的保證,使得這種支付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得到廣泛運用。但是隨著信用證業務的發展,信用證已自成體係,匯票在信用證項下的功能被不斷弱化。在實務中,很多種類的信用證並不需要使用匯票,比如延期付款信用證和即期付款信用證[8],相反原本附隨於匯票的商業單據則成了信用證交易的重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