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一節 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法的概念

票據法是規定票據的種類、簽發、轉讓和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

票據法這一概念包含兩層意思,即實質意義上的票據法和形式意義上的票據法,或者說是廣義的票據法和狹義的票據法。實質意義上的票據法是關於全部票據法規的總稱。在西方國家,它又分為公票據法和私票據法兩種。公票據法是指公法上對票據的規定,如刑法中關於偽造、變造票據以及空頭支票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票據訴訟、公示催告的規定,破產法中關於票據出票人、背書人受破產宣告的規定等。而私票據法是指私法上關於票據的規定,包括民事立法上有關票據的規定和票據法本身的規定,如法律行為、民事代理、票據質押以及票據預約、票據資金、票據原因等。

形式意義上的票據法,通常是指關於票據的專門立法。由於票據是一種具有自身鮮明特點的有價證券,其法律關係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必須用專門立法加以規定。從各國的立法情況來看,對於票據的規定一般采用成文法的形式,不同之處在於有的專門製定了票據法典,有的則把關於票據的規定放入民法典或商法典中,作為其中的一個篇章。我國采用的是專門立法的方式,1995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