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的概念及特點
(一)證券的概念
證券是指以特定的專用紙單或電子記錄,借助於文字、圖形或電子技術,記載並代表特定財產性民事權利的書麵法律憑證。最為常見的證券如:車票、船票、機票、郵票、印花、提單、股票、債券、支票、本票、匯票等。
對證券概念範圍的界定,學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有學者認為,證券應從廣義和狹義上加以區分,廣義的證券是指記載並代表持有人享有某種特定民事權利的書麵法律憑證,如股票、債券、本票、匯票、支票、存款單、借據、提單等各種票證、單據;狹義的證券則僅指股票、債券等資本證券。[1]也有學者認為,狹義的證券應當為有價證券。[2]還有學者認為,一般所謂證券主要是指有價證券,是一個中間概念。[3]筆者認為,證券是一個內涵豐富、範圍廣闊的概念,以上界定均有一定的道理,但僅將證券認定為資本證券或有價證券並不能反映其全貌,勢必遺漏了實踐中已然被認可的某些證券形態,因而應當做廣義理解,但廣義的理解也應當注重範圍的劃分,其重點在於區分證書與證券(對此後文將展開闡述)。
(二)證券的特征
1.證券是體現發券人與持有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憑證
所謂證券發券人,是指證券關係中製作並發行、銷售證券,處於證券供給地位的一方當事人。證券發券人發行或銷售證券後,須承擔如分紅、支付利息、償還本金或依證券記載事項完成承諾等義務。與此相對,證券持有人則享有如參與利潤分配、參與企業管理、定期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以及依照證券記載事項獲取其他利益等權利。例如機票持有者有權搭乘航班、郵票持有者有權以郵票抵扣郵資寄信、公司債券持有者有權要求到期取得本息等。證券是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憑證。此外,主張證券權利須以持有該證券為必要,即證券的存在直接決定其持有者權利的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