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證券的分類

證券是證券發券人與持有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憑證,證券的存在與權利的存在有必然關係,但不同證券與權利的關係程度有所不同,根據證券與其所代表的權利之關係是否密切可以將證券分為金額券、資格證券與有價證券。[5]

(一)金額券

金額券又被稱為“金券”,是指券麵上標明一定的金額,並隻能為特定目的而使用的一種證券形式,權利與證券緊密結合、不可分開。金額券上財產性權利的實現必須以持券為前提,金額券若滅失,其所代表的權利便隨之消滅。郵票、印花等是典型的金額券。曆史上曾把私營銀行所發行的銀行券也作為一種金額券,但隨著金融的發展,現代各國都已實現不兌現的貨幣製度,銀行發行的紙幣被視為貨幣財產對待,並不以之代表一定的財產權利,因而也不必將其視為金額券。

(二)資格證券

資格證券又被稱為“免責證券”,是表明證券持有人享有行使一定權利之資格的證券形式,證券持有人依證券所記載的內容向義務人主張證券上的權利,義務人依證券記載的內容履行義務方能得以免責。資格證券主要包括車票、船票、機票、寄存單、銀行存單等形式。一般情況下,證券與權利是結合在一起的,行使證券權利須以持有證券為前提;但在特殊情況下,證券的真正權利人若能證明自己的權利,證券與權利也可以相互分離,如寄存單的持有人將寄存單丟失,若能證明自己確為寄存物品之真實所有人,一般情況下也可以將寄存物品取出。

(三)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是指能夠表彰一定財產性權利並具有流通性的證券形式。有價證券的持有人行使證券上的權利原則上須以持有證券為前提。典型的有價證券包括提單、倉單、股票、債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一般情況下,有價證券上的權利實現方式與資格證券相同,即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有價證券就能夠行使證券上的權利,義務人通過履行證券上記載的義務就能夠免責。不同於資格證券的地方在於,有價證券真正的權利人在不持有證券的情況下即使能夠證明自己的權利,也必須通過法定的特殊途徑才能夠行使證券權利。如票據持有人在遺失票據後須通過法院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後方能主張權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