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書
證書是指通過記載特定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來證明這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曾經發生過的文書。最為常見的證書包括: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結婚證書、房產證、借據等。證書的存在與否與其所記載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存在與否並無關聯,即是說證書的存在與否並不能直接決定法律關係的存在與否,也不能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與否。[6]例如房產證固然可以證明民事主體享有特定房屋所有權的事實,但民事主體對房屋所有權的享有卻並不取決於房產證的存在與否,即使房產證毀損或遺失,隻要能夠以其他方法證明對房屋權利的合法所有,如通過購房合同、行政機關的登記記錄等,仍可以確認該房產的所有權歸屬。因而,證書與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並無直接關係,權利義務完全可以離開證書而獨立存在,不以證書的存在與否為限。
(二)證書與證券的區別
證書與證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一是證書與證券兩者和權利結合的情況不同。證書的存在與權利的行使並無密切聯係,它僅是從權利以外來證明權利的存在,權利的存在與否並不依賴證書的存在,因而權利的行使與權利人是否持有證書無關。[7]證券則不同,金額券是證券與權利合一不可分離的集中體現,權利能否行使直接取決於對金額券的持有情況;資格證券與有價證券兩者與權利均有結合,但關係較金額券為鬆散,原因在於一定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對這種關係進行解除,兩者的區別在於資格證券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解除,有價證券則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方能解除,但解除前提在於這兩種證券自產生之日起即與權利相結合,這與證書有本質區別。
二是證書與證券所發揮的作用不同。證券的作用在於其一般情況下是權利行使的工具,證書則沒有作為權利行使工具這樣的功能,它僅能夠對權利或事實的存在起到證明作用。對不同類型的證券而言,金額券是實現權利的必要和唯一工具,是權利的化身,金額券的滅失就意味著權利無法實現;資格證券與有價證券也是實現權利的工具,但非必要工具,因為其在特殊的情形下當事人雖未持有證券卻可以行使權利,區別在於該種情況下有價證券權利的行使需要嚴格的法定程序,而資格證券較為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