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四、證券法律關係

(一)證券法律關係的概念

證券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指在證券行為人之間發生的,由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所規範的,具有證券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關係。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所產生的證券活動主要是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運行,缺乏完整、係統的法律製度規範,因而證券法律關係較為簡單,更多地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隨著資本主義的不斷發展,特別是20世紀初經濟危機爆發後,政府對市場的幹預逐漸加強,證券法律關係不斷被公法上的規範加以調整,這導致了主要屬於私法性質的證券法律關係,逐漸轉變為公法與私法性質兼備的一種特殊的商事法律關係。

(二)證券法律關係的要素

證券法律關係的要素,即組成證券法律關係的因素,包括主體、客體與內容三個方麵。

1.證券法律關係的主體

證券法律關係的主體,又稱證券權利義務的主體,是指參與證券法律關係、享有證券權利和承擔證券義務的人,包括證券權利主體和證券義務主體。前者是在證券法律關係中享有證券權利的一方,後者是在證券法律關係中承擔證券義務的一方。證券權利人一般指證券的持有者,即持有證券並以之實現特定權利的主體。法律對證券權利人的主體資格並無限製,包括一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證券義務人一般指證券的發券人,即製作、發行或銷售證券並承擔證券義務的主體。法律對證券義務人的主體資格往往進行一定限製,要求其具備發行或銷售某種特定證券的相關資格,如車票、船票、機票的製作發售者須為有客運資質的主體;郵票的發行者隻能是郵政部門;股票的發行者限於上市公司;支票、本票、匯票的簽發者須具備擁有一定存款的儲戶資格,等等。

2.證券法律關係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