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五、證券上的權利、權利證券化

(一)證券上的權利

證券上的權利是指表現在證券上的權利,即依附於證券而存在的權利。廣義上講,證券上的權利有兩種:一是證券持有人對作為物的證券本身的所有權;二是證券持有人依證券上的記載所能夠行使的財產性民事權利。有學者將這兩種權利分別稱為證券所有權與證券權利。[9]例如,股東對印刷成紙麵的股票或股權證書享有所有權,同時享有股票或股權證書所反映的權利,如收益權、投票權。

證券所有權是一種物權,證券持有人可以對證券本身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如郵票的持有者可以將其加以收藏,也可將其用於投遞信件,還可將其作為商品交易獲得盈利,甚至可以將其撕毀丟棄,這些都是物權的基本權能,完全適用於證券所有權。證券權利的性質則完全根據證券所記載的內容而定,可能是物權,也可能是債權,或二者兼而有之,依證券的不同種類而相異。例如存款單的權利人享有的是對記載金額的物權,而匯票、本票、支票的權利人享有的則是債權。證券權利不僅依不同種類的證券而異,同一種類證券上的證券權利也有所差別,如不同股票所代表的股權大小、不同支票所記載的金額數量,完全依照證券的記載而有差別。

(二)權利證券化

權利證券化是指將特定民事權利以證券的形態加以體現的過程,是將特定民事權利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記載於特定證券載體之上,由此構成法律上的證券,並將該特定證券作為特定民事權利的代表物。在通常情況下,在法律上將該特定證券視為其上記載的特定民事權利本身,或者說將特定民事權利予以客體化為具有物質外觀的書麵憑證。[10]權利證券化的法律效果即是使特定的民事權利與證券進行結合從而產生了所謂證券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