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二節 有價證券的一般理論

一、有價證券的概念與特征

有價證券是指表彰特定財產性權利,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益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憑證。有價證券具有信用功能、流通功能;有價證券表彰的財產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持有人行使證券上的權利原則上須以持有證券為必要。

有價證券本身沒有價值,但通常標有票麵金額,代表著一定的財產權利。持有人可憑以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貨幣或利息、股息等收入,也可通過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而形成交易價格,獲取變現後的收益。

除滿足證券一般特征外,有價證券還具有其自身的以下特征。

(一)證券權利的獨立性

有價證券不同於資格證券的主要區別在於,其證券權利的行使一般隻與對有價證券的占有有關,與持有人的身份並無關係。例如對無記名有價證券而言,凡持有者或提示者即可依法被推定為證券權利的享有人。法律所允許的無記名票據較充分地貫徹了證券權利獨立性原則。因此,需證明持有人身份方可行使權利的證券或不依賴於權利證書也可依證明程序行使權利的憑證不屬於有價證券,如銀行存折屬於資格證券。

(二)自由流轉性

有價證券上的證券權利可以依交易雙方的合意進行流轉。其自由流轉具有法律所允許的物權轉讓性質,不受證券上義務人或第三人意誌的約束,也不適用合同法上的權利轉讓規則或主體變更規則。因而,按大陸法係的傳統觀點,依合同法規則對權利進行轉讓的合同契約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持有的出資證明、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份額不屬於有價證券,原因是其所代表的財產權利的轉讓實際上受到法律規定的第三人意誌的限製。

(三)信用性

傳統有價證券的持有人和受讓人,一般是為了實現證券上記載的權利而持有或受讓證券。隨著現代商業社會中信用工具的不斷發展,人們持有、轉讓有價證券,很多時候已經不是為了實現證券上記載的權利,而是為了通過轉讓或繼續轉讓,作為交易的對價或謀取轉讓的差價,如票據的背書轉讓、貼現、股票交易。這樣,有價證券就成為一種信用工具,有價證券的交易機構、登記結算和貼現等製度也應運而生。現代社會中,股票、匯票、本票等有價證券體現出很強的信用功能,相當多的有價證券受讓者將其作為信用工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