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關係概述
(一)票據關係的概念
票據關係是指基於票據法的規定,由票據行為引起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係。也有學者定義為:“票據關係者,乃基於票據行為所發生之法律上債權債務關係。”[1]票據關係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重含義。
(1)票據關係是基於票據法的規定而發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係。票據關係基於票據法的規定,通過票據行為而在票據當事人之間產生和形成。其性質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對票據關係的調整,主要是票據法。其他相關法律對票據關係也有規定,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章關於公示催告程序的規定,就是在票據遺失、滅失、被盜時,用於消滅特定票據關係的程序。
(2)票據關係的範圍,以票據上記載的文義為準。票據關係既然是產生於票據行為的當事人之間的票據法上的法律關係,其範圍應為票據上的文義所限。凡是票據法未予特別規定,票據上亦未載明的事項均非票據關係的內容。而且票據上的文義記載如果並非票據法規定的內容,一般也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3)票據關係是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基礎關係中的當事人、第三人無關。例如在本票中,出票人出票後,對持票人負有付款義務,持票人享有在規定時點要求出票人無條件付款的權利,不獲付款時,依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上記載的其他債務人享有追索權。這種票據債權債務關係與產生票據關係中的當事人、第三人(除非是在票據上簽章的當事人)無關。
(二)票據關係的性質
票據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性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票據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均應符合民法、債法的一般規定。
總結起來,債權債務關係的產生有六種原因,即契約、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單方允諾和締約過失。[2]從票據關係的定義我們就可以看出,票據關係因票據行為而產生,所以票據行為因意思表示而產生無異議,但究竟是基於契約還是單方允諾則取決於對票據行為究竟是單方法律行為還是雙方法律行為的不同判斷,對此,學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