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當事人的概念
票據當事人是票據關係的主體,是指在票據關係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人。享有票據權利的當事人為債權人,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為債務人。票據出票,出票人為債務人,持票人為債權人;票據背書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簽章,簽章在先者為前手,成為票據主債務人,簽章在後者為後手,成為票據債權人;票據承兌,票據承兌人承兌匯票後,成為票據主債務人,持票人為票據債權人;票據保證,票據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承擔保證責任,成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票據次債務人,持票人為票據債權人。
不同的票據關係中有不同的票據當事人。在出票票據關係中,簽發票據的人被稱為出票人,接受票據的人被稱為持票人。如果簽發的票據是匯票或者支票,在出票時,票麵記載在見票時或一定時間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當事人為付款人;如果簽發的票據為本票,則出票人本人為付款人。在背書票據關係中,在背書上簽章的當事人被稱為背書人,接受背書的當事人被稱為被背書人。在承兌票據關係中,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當事人為承兌人,接受承兌的當事人為持票人。在保證票據關係中,在票據上簽章並承擔保證責任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被擔保的一方當事人為被保證人。
在票據關係中,同一民事主體可以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例如票據的收款人,再將票據背書轉讓他人後就有了背書人的身份;再如在匯票中,付款人在承兌後就成為承兌人。
(二)票據關係人
票據關係人是一個與票據當事人類似的概念,所謂票據關係人,是指依據票據法規定有票據債權、債務關係和票據收受、支付關係的人。其外延大於票據當事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