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又稱票據上的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的權利,是票據上的第一次權利。主債務人對票據負有絕對的付款責任,所以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可以徑行要求其付款。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票據上的第二次權利,即持票人行使並保全其票據權利之後,向償還義務人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詳見第六章“票據權利”)。
(二)票據義務
1.票據義務的概念
票據義務與票據權利相對應,是指票據債務人依據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應當履行的向持票人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的義務。票據義務可以分為付款義務和清償義務。所謂付款義務又稱第一義務或主義務,是指票據的主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所謂清償義務又稱第二義務或次義務,是指當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以及相關利息、費用的義務。[7]
2.票據義務的性質和分類
票據義務是一種金錢給付義務即金錢債務。無論是付款義務還是清償義務,如不存在抗辯理由,義務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據時均應按照票據文義記載無條件履行支付票載金額。
根據票據義務的主次關係,可以分為主票據義務、次票據義務和輔助票據義務。主票據義務即付款義務,本票出票人、匯票承兌人,承擔絕對付款義務;匯票付款人、支票付款人,承擔形式上的付款義務(實為受委托付款)。次票據義務即清償義務,背書人、匯票出票人、支票出票人,均在被追索時承擔清償義務。輔助票據義務是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屬於代位義務,因被保證人義務的不同而不同。
3.票據義務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