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四、票據關係的客體——票據金額

票據關係的客體是票據當事人的票據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票據當事人使用票據,無論是出於支付結算的目的還是取得信用的目的,都是以票據代表一定數量的金錢並在不同票據當事人之間流通,所以票據關係的客體是票據金額。

票據金額又稱票載金額,是指票據上記載的,指明付款人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票據金額是票據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票據金額應以中文大寫和數字同時記載,二者應當一致。不一致者,國外通常做法是以文字記載為準,我國《票據法》則規定票據無效。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任何票據的出票都應該在票據上明確記載確定的金額,而且該記載事項不得變更、塗改,一經變更、塗改則票據無效。

[1] 鄭洋一:《票據法之理論與實務》,台北,三民書局,1989,第13頁。

[2] 陳華彬:《債法總論》,北京,中國法製出版社,2012,第71~97頁。

[3] 本部分主要參考王豔梅:《票據行為性質的闡釋》,載《當代法學》,2006(9)。

[4] 本部分主要參考董安生:《票據法》,第23~25頁;劉定華:《票據法教程》,第37~38頁。

[5] 也有學者認為,票據關係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與票據有關的人,例如,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支票的付款人等。詳見葉永祿:《票據訴訟實務》,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2003,第99~100頁。

[6] 謝懷栻:《票據法概論》,第28~29頁。

[7] 王小能:《票據權利義務》,載《中外法學》,1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