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二節 票據基礎關係

一、票據基礎關係的概念與特征[1]

票據當事人在簽發、使用票據前所形成的一般民事關係,是產生票據關係的基礎,稱為票據基礎關係。從性質上來說,票據基礎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而且類型多種多樣,可能是合同關係、委托關係、侵權責任關係等。票據基礎關係作為一般民事關係並不受票據法的調整,所以又被稱為一般法上的非票據關係,或者民法上的非票據關係,或者票據的實質關係。

票據基礎關係作為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其內容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具有民事法律關係的一般特征:(1)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都產生於平等主體之間。絕大多數票據基礎關係屬於財產關係,例如買賣關係、贈予關係,但少數人身關係也可以成為票據基礎關係,例如繼承法律關係。(2)體現民事主體的私益。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內容是這些民事主體的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民事主體的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體現其獨立於其他主體的私人利益,所以屬於私法益。(3)屬於民法所確認的法律關係。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是民法調整的對象,經民法的確認和保護,這些財產關係、人身關係取得了法律關係的形式,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票據基礎關係屬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受民事法律的調整,不受公法、票據法的調整。

票據基礎關係是票據關係產生的前提,相比於其他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係,其特征是:(1)先於票據法上的法律關係而存在。作為票據行為的前提,票據基礎關係在作成票據之前就已經存在,所以其存在先於票據關係,也先於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係。(2)不受票據法調整,而僅為一般民法調整。票據基礎關係一般包括買賣、借貸、贈與、保證等授受票據的原因,委托、存款關係,以及授受票據的預約等,這些關係雖與票據具有緊密的聯係,但並不受票據法調整。(3)是產生票據關係的基礎。票據作為一種支付工具,授受票據等同於金錢的支付。日常生活中,人們一般不會無故支付金錢予他人,從事票據行為也是如此,必然存在一定的票據基礎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