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票據原因關係

票據原因關係,簡稱票據原因或原因關係,是指出票人與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間,或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授受票據的緣由。此種緣由多種多樣,現實生活中包括買賣、借貸、贈與、保證等。

票據原因關係可以是有對價的,也可以是無對價的。有對價的原因關係是一般情況,如買賣、借貸等。我國《票據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沒有對價的原因關係是特殊的情況,例如繼承、贈與等。在無對價取得票據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對收受票據一方的票據權利予以一定限製。例如我國《票據法》第11條規定,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

原因關係隻存在於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一經流轉,原因關係必將斷裂。所以,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各國票據法都規定了原因關係與票據關係相分離的原則(見本章第三節“票據基礎法律關係與票據關係的分離與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