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資金關係,簡稱票據資金或資金關係,是指票據的付款人與出票人之間的票據資金補償關係。票據出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一般在票據到期前提供給付款人資金或按約定在付款後的一定期限內對付款人作出資金補償。資金關係隻存在於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以及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就本質而言,資金關係也是一種原因關係,它是付款人之所以願意為出票人付款的原因。
一般認為,成立票據資金關係需要具備兩個條件:(1)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存有資金。資金可以分為兩類,即現交資金和補償資金。現交資金是指出票人已經交付給付款人的資金或者出票人對付款人享有的債權;補償資金是指出票人約定在付款人付款後予以補償的資金,事實上是一種信用。例如支票存款戶與其開戶行之間的透支合同所產生的補償資金。(2)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由付款人負擔支付票據金額的約定。僅有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存放的資金並不足以構成資金關係。例如普通儲戶與銀行之間,雖然有存款關係,但並不構成票據法上的資金關係。唯有兩者之間有代為付款的明確約定,才能構成資金關係。這種約定可以是就個別票據作出,也可以是對出票人出具的所有票據的概況約定。有了這種約定,付款人才有權以出票人的資金承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