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一、票據關係與票據基礎關係相分離[1]

票據關係自成立之初,便與票據基礎關係相分離,無論票據基礎關係的效力發生何等變化,均不會對票據關係產生影響。這一點在原因關係與票據關係之間表現得尤為明顯。

(一)原因關係與票據關係的分離

原因關係與票據關係的分離是票據行為無因性的表現。票據行為無因性,是票據行為與作為其發生前提的實質性原因關係相分離,從而使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再受到原因關係存廢或其效力有無的影響。原因關係與票據關係的分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1)原因關係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係不發生影響,票據債權人隻需持有票據即可行使票據權利。票據行為隻要具備法定要件就能夠產生票據關係,而不問作為票據關係原因的基礎關係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即使基礎關係被撤銷或宣布無效,票據關係依然有效。票據關係的效力通過票據文義的記載來證明。

(2)票據關係的存在不能影響原因關係。如果票據的必要記載事項不完整,使票據關係歸於無效,在此情況下,原因關係不因票據關係的瑕疵而受到影響。例如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甲以本票支付貨款,因甲出具的本票未記載具體金額,票據關係最終未能生效,但這不影響甲、乙之間買賣合同的效力。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係存在瑕疵為由,對抗與其無直接原因關係的持票人,對方當事人明知原因關係存在瑕疵的除外。這一規則是保證票據流通性的關鍵。同一票據在當事人間經過多次流轉之後,將涉及數個原因關係。在出票人和第一個持票人之間、前手和後手之間存在多個互不相關的原因關係,如買賣、贈與或是債務的清償。如果票據債務人可以以原因關係的瑕疵對抗與其無直接原因的持票人,則當事人在接受票據之前,為保護自己不受損失,必須對所有前手之間的原因關係一一核查。但現實交易中,當事人不會也不可能耗費大量精力去進行核查,在安全達不到保障時隻能拒絕接受票據,這樣就導致票據的流通性受到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