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三、真實交易背景規則

我國《票據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基於該規定,中國境內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均必須以真實的交易和債權債務為基礎。此外,《票據法》第21條、第82條第2款、第87條1款、第89條2款對於真實的資金關係也作了規定。如第21條要求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要求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係,而且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以上規定,確立了我國票據立法上所謂“真實交易背景規則”。

(一)真實交易背景規則的立法淵源

我國票據法律規範中關於真實交易關係規定的淵源,最早出現在1988年由上海市政府頒布實施的《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中。該暫行規定第7條第3款規定,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的簽發,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限。這就對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的使用提出了真實交易背景的要求。

1988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結算辦法》對上述關於真實交易關係的規定予以認同。該辦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之間根據購銷合同進行商品交易,均可使用商業匯票。第3款規定,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由於該辦法不承認商業本票,因而真實交易關係僅是對商業匯票使用的要求。

(二)行政監管對真實交易關係的審查要求

《票據法》第10條第1款規定了真實交易背景規則,但並未對違反真實交易背景規則的法律後果以及對真實交易關係的審查等具體問題作進一步的規定。在票據的使用過程中,這些具體問題均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一係列相關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調整,主要包括《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結算管理的通知》、《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規定圍繞真實交易關係的審查展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