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概言之,就是因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一旦證實持票人確是因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票據的正當權利人與持有票據者之間就可能發生票據返還的非票據關係,由票據的正當權利人請求持有票據者返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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