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行為的概述
(一)票據行為的定義
票據行為可以分為廣義的票據行為和狹義的票據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引起票據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行為。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係的要式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種法律行為。我國《票據法》采狹義票據行為。
雖然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條的規定,《票據法》的宗旨和任務是規範票據行為,但《票據法》未對票據行為給出立法定義。
理解票據行為的概念,應把握以下幾點:(1)票據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票據行為產生票據關係即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從票據法的規定來看,票據行為是一種以發生票據權利義務為目的的活動,並且需要具備法定要件,按照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出票、背書、承兌、保證這四種票據行為的法律效果都是為了實現行為人預期發生的票據權利義務。具體來說就是給持票人設定付款請求權、追索權,給付款人設定無條件支付票麵金額的義務。[1]票據行為具備法律行為的一般性質,屬於法律行為。
(2)票據行為以發生票據權利義務為目的。票據法上,行為人實施票據行為,其意思表示中所含的效果意思隻能是發生票據權利義務,不能有其他目的。如果以發生其他權利義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不產生票據行為的效果。也就是說,票據行為的效力,僅為發生票據權利義務,不產生其他後果。例如出票,其目的是創設票據權利,在出票人和受票人之間產生票據權利義務關係;轉讓背書,通過轉讓權利在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產生票據權利義務關係,同時產生受讓人與出讓人前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承兌,付款人承諾履行支付票據金額,在承兌人與持票人之間產生票據權利義務關係;保證,產生被保證人、保證人與持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