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立法上票據行為的種類

依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又稱為票據的發行、票據的發票、票據的簽發,是指出票人以創立票據關係為目的,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進行一定事項的記載並將票據交付於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據行為,是背書、保證、承兌等票據行為的基礎。我國《票據法》第20條規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行為由作成票據和向收款人交付票據兩種行為構成。第一步,出票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作成票據,即指在空白票據憑證上記載票據法規定的出票必要記載事項,使票據產生。空白票據的交付仍屬發票人的出票行為。第二步,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票據。交付票據,指基於出票人自己本身的意思使票據脫離自己的占有而交付於他人。如果非基於出票人的意思,例如作成的票據被盜、被搶奪,不能稱為出票行為。

2.出票的目的和性質

出票以創設票據權利義務為目的。在出票行為發生前,票據本身不存在,票據上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也當然不存在。在出票行為發生後,圍繞票據的其他票據行為及相關法律關係才得以發生,所以出票行為是基礎,是最初始的票據法律行為。通常把在出票行為稱為“基本票據行為”,把在出票行為基礎之上發生的其他票據行為稱為“附屬票據行為”。

3.出票行為的效力

出票人依據票據法所規定的內容,作成票據並交付於他人之後便完成了出票行為,同時即產生了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的效力就是使票據進入流通領域,票據權利義務按票據上所記載的內容產生和轉讓。我國《票據法》第26條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71條、第77條的金額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