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三、票據代理的效力

(一)票據代理成立的法律效力

票據代理人的票據代理行為符合票據代理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票據代理即成立,產生票據代理的法律後果,由本人承擔因票據行為所產生的票據責任。

(二)票據代理形式要件缺陷的法律效力

票據代理形式要件有缺陷,不能產生票據代理的效力。其法律後果因缺乏形式要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缺少代理的意思表示

票據上有代理人的簽章和被代理人名稱,但並未在票據上表明代理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在外觀上表現為共同簽章行為。代理人雖然可以主張代理關係並舉證證明代理權,但因為形式要件的欠缺,所以不能成立有效的代理關係。此種情形,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應自己承擔票據責任,簽章的後果不能歸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缺少被代理人的明示

在票據上有代理人的簽章,而沒有被代理人的明示,這種情形屬於隱名代理。在票據法上,票據代理實行嚴格的“顯名主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承認隱名代理的效力。所以,如果票據代理缺少被代理人的明示,隻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擔票據責任。

3.缺少代理人的簽章

代理人直接以本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沒有代理人的簽章,如果代理人經由本人授權,則構成“票據代行”。[3]票據代行是指票據行為人具體指示他人就特定記載內容的票據,代其簽章,代行人僅為票據行為的執行人,其所為的票據行為視為指示人的行為,由本人承擔。

票據代理與代行十分相似,但二者的本質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票據代理必須同時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才能成立;票據代行,僅僅是一種行為的代勞,不要求條件,隻要依指示行事即可,即使代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