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一節 票據偽造

一、票據偽造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一)票據偽造的概念

票據偽造,是指假冒或者虛構他人的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票據偽造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票據行為的偽造。根據我國《票據法》,如果偽造的票據行為不屬於這四種則不構成票據偽造。

(二)票據偽造的特征

1.票據偽造行為在形式上符合票據行為

偽造行為本身並非合法的票據行為,但從該行為的外觀看就是票據行為。票據偽造者的偽造行為,其真實意思並不是以承擔票據債務為目的,通常是要逃避票據債務,因此行為外觀符合票據行為的成立生效要件。如果形式上不符合票據行為的要求,則不構成票據偽造。偽造票據,除去其實質的偽造外,其形式上應當是一張有效的票據。[1]

2.票據偽造是假冒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票據偽造者是通過假冒他人名義這一手段實現的,此乃票據偽造的根本。假冒他人名義就是指沒有得到他人的授權。“假冒”的含義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假冒人並未獲得被假冒人的授權而簽章,另一種是假冒人隻獲得一般授權而未獲得可以簽章的授權。假冒的方法可以是模仿他人的簽章,私刻他人的印章而在票據上簽章,也可以是盜用他人的印章進行票據簽章。這裏的“他人”,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現實存在的人,也可以是不曾存在的人。

3.票據偽造者以行使票據權利為目的偽造票據行為

票據偽造者偽造票據的真實意思是不承擔票據債務而隻享受票據權利。偽造人偽造票據就是為了行使票據權利。那些不以行使票據權利為目的而假冒他人名義進行的票據行為不能認為是票據偽造。偽造者偽造票據,其最終目的在於可以獲得金錢的支付。這種金錢上的支付可以發生在票據流通的任何一個環節,也可以通過背書轉讓、請求付款等各種形式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