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票據偽造的性質

票據偽造的性質可以從刑法和民法兩個角度進行說明。某些情況下,票據偽造會侵害刑法所保護和調整的社會關係,可能構成犯罪(本教材不討論此種情形)。大多數情況下,票據偽造屬於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

(一)票據偽造不屬於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一種以發生票據權利義務為目的,並且需要具備法定要件,按照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而票據偽造的偽造人在票據上偽造他人簽章的行為隻是一種事實行為,不存在相應的意思表示。

(二)票據偽造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

票據偽造在性質上不同於一般的侵權行為,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1.票據偽造的被侵權人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通常並不一致

根據民法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往往是根據過錯原則直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損失,被侵權人通常就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但是在票據偽造中,因為偽造人的侵權對象比較特殊,票據偽造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既可能是與偽造人直接發生關係的人,也可能是因票據轉讓而受讓票據的後手持票人,隻要是善意無過失的持票人都可以向偽造人行使賠償請求權。

2.票據偽造的被侵權人不能主張票據關係無效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中,被侵權人可以主張因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無效,從而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在票據偽造中,由於票據為流通證券,偽造票據會因票據轉讓而輾轉於多個持票人手中,如果因某一票據行為無效而牽連其他票據行為,會無限擴大交易危險而影響票據的流通性。因此,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被偽造人不能主張票據關係無效,其他後手的票據權利義務關係依據各自的票據記載發生效力。

3.票據偽造的防範製度產生的基礎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