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三、票據偽造的風險負擔

當票據被偽造,必然有人會遭受損失,受損失的當事人可能會是持票人、付款人、被偽造人或真實簽章人。

(一)持票人的風險負擔

一般情況下,持票人隻要是合法取得票據,並支付了相當的對價,如果沒有惡意和重大過失,該持票人就享有完整的、毫無瑕疵的票據權利。但是如果持票人從他人處取得的票據是偽造的票據,而票據上又沒有其他當事人的真實簽章時,如果持票人請求付款被拒絕,則該持票人無法實現票據權利。此時的持票人需要負擔票據被偽造的風險。

(二)付款人的風險負擔

在實務中,付款人的風險最大。對付款人來說,無論其是否負有票據義務,在付款時,都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對票據作必要的審查。如果付款人未盡到審查的義務,付款人就要對付款這一行為承擔風險。通常,付款人為銀行。在票據的流通過程中,一般票據當事人很難查知票據簽章的真實性。要求一般票據當事人對票據的真實性承擔風險也是不合理的。而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有能力查知票據簽章的真實性。所以,如果付款人未盡到審查的義務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票據偽造的風險。

(三)被偽造人的風險負擔

一般來說,被偽造人是無辜的,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和風險。但是在有些偽造中可能存在可歸責於被偽造人的事由,例如公司更換了印章保管人,但未及時收回原保管人的印章,致使原印章保管人有機會用此印章進行票據偽造。這時,被偽造人應當對持票人負責,不得以“簽章虛假”為由拒絕履行票據義務。

(四)票據上真實簽章人的風險負擔

由於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原則,以及為了保護票據的流通性和正當持票人,所以當票據上既有偽造行為又有真實的票據行為時,真實的簽章人對持票人應當負票據責任,不能因為票據上有偽造的簽章而拒絕履行票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