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四、票據偽造的法律效果

我國《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當事人不同,票據偽造的法律效果也不相同。

(一)被偽造人的法律效果

因為被偽造人並非真正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人,所以當然不負任何票據上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7條規定:“被偽造簽章者不承擔票據責任。”此抗辯事由可以對抗一切持票人,包括善意持票人。但是也存在兩種例外情況:第一種,如果被偽造人對於票據偽造也存在過失,例如成立表見代行,則其不得主張抗辯;第二種,被偽造人的追認行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陸法係國家大多不承認票據的追認製度,而英美法係國家授予被偽造人追認權,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04條規定:“任何未經授權的簽名,為本章之一切目的,得被追認。”

1.被偽造人在成立票據簽章表見代行時的效果

如果在被偽造人與偽造人之間成立票據簽章的表見代行時,為了促進票據交易流通,保護相對行為人,則視偽造人有被偽造人的真實授權而為的代行行為,此時被偽造人承擔票據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票據簽章表現代行,最根本的要求是持票人有理由相信偽造人已有真實的票據簽章代行權限。

2.被偽造人在對偽造票據進行追認時的效果

當票據偽造發生後,被偽造人是可以對票據偽造進行追認的。在被偽造人對偽造票據進行追認後,被偽造人就會產生票據上的責任,承擔票據義務。

(二)偽造人的法律效果

按照票據的嚴格形式主義原則,由於偽造人沒有在票據上簽自己的真實姓名,所以偽造人不負有票據責任。但是,偽造人會承擔票據法以外的責任,包括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刑法上的刑事責任和行政法上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