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黨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黨代表)作用,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製度,推進學校黨內民主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北京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實施細則(試行)》和《北京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提案製實施辦法(試行)》,結合我校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黨代表按照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嚴格代表資格審查,保證代表的先進性。
第三條 學校實行黨代表任期製。學校黨代表每屆任期與學校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地改變。黨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第四條 實行黨代表任期製,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從實際出發,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探索,積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尊重黨代表主體地位,保障黨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權利,進一步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為我校各項事業發展和世界一流大學建設提供堅強保證。
第二章 黨代表的權利與職責
第五條 黨代表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黨的章程、黨內各項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認真學習貫徹學校黨代表大會精神,密切聯係黨員和群眾,在各方麵發揮表率作用,認真行使職權,自覺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六條 學校黨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學校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學校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校紀委)的報告;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在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