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曹建明在2007年1月召開的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指出:當前法律文書存在裁判文書格式不統一;繁簡不當;重證據羅列,輕證據和法理分析;文書製作粗糙,文字、標點符號錯漏、不規範的現象沒有杜絕。[1]針對以上四方麵問題,克服和解決的途徑有:一是統一裁判文書製作樣式;二是應當提高裁判文書的內容質量。統一裁判文書製作樣式,則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司法機關的決定。提高裁判文書的內容質量,則可以從語言運用和表達方式兩個方麵從嚴要求。
一、語言運用上的製作要求
(一)語句力求規範
如同其他文體語言的要求一樣,法律文書的語言也要求句子通順,成分齊全,結構完整,符合語法規範,避免文理混亂、表意不清,出現病句。[2]對於當事人等的稱謂,一般不得隨意省略。盡量少用人稱代詞,防止引起指代不明、人物混淆的現象。
(二)準確使用法律術語
法律文書作為一種專業文書,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一些法律專業術語。法律語言最大的特點是要求術語準確。“對法律認知而言,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詞語內容不清晰,詞語、句子或文本的含義的準確性就會受到限製”[3],所以,任何容易引起誤解或錯案出現的詞語都應盡量避免。但實際上,法律語言一經使用,必然會受到諸多非語言因素的影響,帶有一定的模糊性,甚至出現歧義。而法律語言一旦出現歧義,就會給辦案人員或法律工作者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可能影響法律的正確運用。在我國法律語言中,曾長期將“隱私”與“陰私”混同,但兩詞實際上有嚴格的限定,前者指不願公開的個人私事,隱私受法律保護,而後者指不可告人的不道德的不合法的事。但在使用中,“隱私”與“陰私”混用,導致了公民的隱私權遭到忽視或踐踏。另外,還有一些行為和事實,必須用法律術語才能準確予以概括和說明,製作文書時要注意法律術語概念上的區別,不要錯誤使用,張冠李戴。如“強奸未遂”、“犯罪中止”、“防衛過當”、“數罪並罰”、“訴訟時效”、“合同履行”、“名譽侵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