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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法律文書的語言

語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現,一切文字的材料都離不開語言,法律文書也是如此。由於法律文書是法律實施的依據和手段,它的實施直接關涉國家、集體及有關當事人的利益乃至個人身家性命。法律文書的製作又要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法律文書的語言運用顯得尤為重要。

語體,即語言的體式,是根據語言風格的區別劃分的語言類別。正像人們在不同的社會領域進行交流時,根據其不同的目的、內容、對象和環境而選擇語言材料及表達手段,並形成其特定的語言風格體係。

現代漢語語體類型的劃分一般為兩大類,即口頭語體與書麵語體。書麵語體又可以分為文藝語體、政論語體、科技語體和公文語體。法律文書是以公文語體為主體的書麵語體。公文語體以實用為目的,其語言運用有特殊標準。“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須寫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確,句穩詞妥,通體通順,讓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說的是什麽。”[1]“為節省看公文人的精力和時間,公文就該盡可能寫得簡要。一層意思可以用兩種說法表達,一種明快,一種晦澀,就該采用明快的一種。考慮到繁複的句子形式可能引起人家的麻煩,就該把它化開,化成並不損害原意的幾句。”[2]因此,明確性和簡要性是公文最基本的要求。但法律文書因其自身特點的原因,除具有一般公文語體的共性外,還有其自身特點。我們把法律文書的語體特征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明確

指法律文書遣詞造句要準確,語義要單一。顯然,任何語體都講究用詞準確,但法律文書寫作中對字、詞、句的準確性要求更為嚴格,因為法律文書是依法辦案的重要憑證,它往往關係到當事人的榮辱福禍及生殺予奪。法律文書中使用的每個字、每個詞、每句話都應是意思明確,恰如其分,既不能含混不清,也不能模棱兩可。如“違法”與“犯罪”,“不起訴”與“免予起訴”,“無罪釋放”與“免除刑罰”,每組詞都是前者表示無罪,後者表示有罪,這涉及非罪與罪的界限問題,含糊不得。而“搶劫”與“搶奪”,“盜竊”與“貪汙”,“強奸”與“奸汙”均構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寫作中應認真對待。“坦白”與“自首”,涉及行為的方式與程序的不同。“結果”和“後果”涉及侵權或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不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質及對當事人處理方法的差別。諸如此類具有法律屬性的詞語在公安應用寫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職,準確無誤。因為詞語的失之毫厘,帶來的可能將是對當事人處理結果的差之千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