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常用法律文書寫作

第五節 法律文書的表達方式

法律文書的表達方式主要有敘述、議論和說明,一般禁用描寫或抒情。因為法律文書具有高度的嚴肅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這是法律文書表達的重要特點。

一、敘述

敘述一般用於對人物的經曆、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發展、變化過程的表述。

法律文書中關於案情事實的敘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順敘,即按照案件性質的要求,客觀地將案情事實敘述清楚。在立案報告和破案報告中,常使用倒敘,即先從犯罪的結果寫起,然後再追述犯罪過程;對於案情複雜者也采用插敘或補敘;對於集團犯罪案件,也可根據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敘,或以不同罪犯分敘,或以不同罪行分敘。總之,由於案情事實的特點、性質不同,文書主旨不同,從而形成了下麵幾種常用的法律文書敘述方式。

(一)時間順序法

常用於各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即以時間為線索,按照案件的發生、發展、結果來敘述事實。

(二)事實分敘法

此方法適用於各類案件。特別在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判決書敘述案件事實,既要寫“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也要寫“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般先寫爭議事實,並與爭議理由結合起來寫,內容概括,文字簡練;後寫法律判決認定的事實,內容翔實,表述具體。

(三)綜合歸納法

也叫概括敘述法,此方式一般不宜單獨使用,而是配合各種具體敘述的方法使用。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多用此法進行綜合歸納、概括敘述。

(四)突出主犯法

在敘述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事實時,要突出主犯,先詳寫主犯的犯罪事實,再寫從犯的犯罪事實。

(五)突出主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