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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法律文書的結構

所謂文書的結構,是指文書內部各部分內容的組織安排和組織構造,是文書脈絡層次和發展順序的具體方式,是文書內在聯係和外在模式的總括。如何收集、組織材料,分幾個寫作層次,先寫什麽,後寫什麽,詳寫什麽,略寫什麽,如何開頭,怎樣結尾等這些問題,都要根據主旨的要求,從全局著眼,統籌安排結構。結構安排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文書的質量高低。

法律文書結構是指法律文書的基本框架。它與普通文書不同,它的特殊性表現在結構形式上有相對固定的格式,內容安排上有比較固定的順序,行文章法上豐富多樣且各有千秋。

一、基本結構格式

法律文書的製作主要有寫作式和表格填寫式兩大類。其結構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每一部分的內容都有其特定要素構成。三部分各自的內容,在不同種類的法律文書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種文書都有各自的必備要素,即必備的幾個方麵的基本內容。但總體來說,法律文書結構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含的內容相對固定,大致如下。

(一)首部

文書製作機關名稱、文種名稱、編號;當事人身份事項;案由、案件來源等情況。

(二)正文

事實、理由、處理結論。

(三)尾部

交代有關事項;簽署、日期、印章;附注事項。

二、正文部分結構形式

(一)三段論式結構

事實、理由和處理結論。首先,事實是形成理由的基礎和依據。事實的敘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邊敘事,邊列舉論證分析,也可在敘述事實之後,集中陳述,分析論證。重點要把握好兩點:一是法律上構成案件的要素(時間、地點、人物、過程、目的、結果等)敘述清楚;二是從語言上把事實表達清楚。其次,理由是對事實的概括升華。論述理由離不開對事實的敘述,離不開對照法律的具體規定。即理由要與事實保持高度一致,理由與適用的法律條款高度一致。最後,根據事實和理由得出處理結論。處理結論與理由有著內在的密切聯係,但與理由的論述又有明顯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