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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法律文書的材料

材料是指製作者為某一目的,從現實生活中搜集、攝取以及在文章寫作中用以表達主題的一係列的事實和論據。法律文書的材料是指文書製作者為某一製作目的,從辦理的訴訟案件及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收集、攝取並經過認真分析、歸納、取舍後納入文書中的一係列事實、證據、法律條款和法學理論。

法律文書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實和證據材料,其次是指用於論證的法律條款和法學理論。前者屬於事實性材料,後者屬於理論性材料。除此之外,法律文書的材料還包括製作文書的主體、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等。

法律文書的材料不同於其他文體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點。

(1)事實的真實性。法律文書的事實材料要求絕對的真實,所反映的情節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事實的本來麵目;引文材料必須經反複核對,出處準確無誤;使用數據說明問題要求精確無比,絕不允許誇大或縮小事實,更不允許歪曲甚至虛構、捏造事實,這是法律文書寫作的起碼要求。

(2)內容的客觀性。法律文書主要是為了處理司法公務活動或解決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體法律事項而使用的文書,是實用文書的一種。由於其解決實際問題的特點,這就決定了其文體內容的客觀性,進而也就決定了使用材料的客觀性。法律文書中的時間、地點、情節、姓名、證據、數據等都要來源於客觀事實,絕不像文學作品那樣虛構。

(3)法定的權威性。法律文書往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有黨的方針、政策作指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指導,以合理、切實可行的意見、措施及辦法規範下級的行為。隻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證法律文書材料的權威性。

(4)適用的現實性。法律文書的材料都是為了解決案件的具體問題而使用的。它的目的是正確運用法律,製裁犯罪、平息糾紛。其立足點僅涉及本案當時的法律現象,而不涉及過去或今後的人或事,因此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