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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法律文書的主旨

任何一篇文章得以形成都離不開主題、材料、結構、語言,這是文章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法律文書作為一種書麵文體,其製作成文同樣離不開上述要素。研究這些要素的運用規則及表達要求,對於我們製作出高標準、高質量的法律文書,確保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法律文書主旨的概念

法律文書的主旨,就是文書製作者在文書中所表現的寫作目的及其主張。也就是文書製作者依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而對某一法律文書所形成的核心觀點。[1]如同每一篇文章都有自己的主題一樣,每份法律文書也都有自己的主旨。不同文種的法律文書,其主旨有不同的表現。例如,立案報告的製作目的是對確有犯罪事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大刑事案件如何立案偵查,而報請上級領導審批,解決如何偵破案件的問題;起訴書的製作目的是把構成犯罪的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並明確文書的基本觀點,即從被告人構成犯罪的事實、證據出發,用《刑法》和立法機關的其他有關規定加以衡量,提出定罪和量刑的明確意見,請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最後裁決;上訴狀的製作目的是要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錯誤予以更變或撤銷。又如,刑事案件法律文書的主旨是有罪無罪,罪重罪輕,是否需要判處刑罰,以及怎樣判處刑罰;民事案件法律文書的主旨是當事人是否具有某項權利和義務;行政案件法律文書的主旨是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其職責和是否侵權。

二、確立主旨應遵循的原則

(1)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堅持無產階級世界觀及科學的方法論。

(2)深入進行調查取證,用實事求是的態度反映客觀事實。

(3)運用科學分析的方法,抓住矛盾的關鍵所在,使主旨有鮮明的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