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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法律文書製作應遵循的原則

法律文書的性質和作用決定了它的製作必須真實、準確、合法。我們在製作法律文書之前,首先要充分認識到法律文書在實施法律中的重要作用,認識到法律文書質量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法律能否有效執行,關係到國家、集體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具體說來,法律文書製作者必須毫無條件地遵循下列兩條原則。

一、尊重客觀事實

製作法律文書,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絕對尊重客觀事實。事實,是處理各類案件的基礎。如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實就是定性定罪和判處刑罰的根據;在民事案件中,爭議的事實就是決定權利和義務的根據;在行政案件中,事實就是判定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主要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法律文書所根據和陳述的事實必須真實確鑿,絕不能弄虛作假,即使隻有部分失實,也可能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另一層意思是指要尊重客觀事實,不管是當事人的請求還是執法機關作出的決定,都必須從客觀事實出發,以事實為根據。對客觀事實不能任意擴大,也不能任意縮小,更不能歪曲。另外,對真實的材料,還必須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研究,抓住其本質特征,根據法律給予合乎事實的處理,這樣才能做到有根有據。

二、嚴格適用法律

製作法律文書,除應遵守國家根本大法——憲法外,還要遵循許多實體法和程序法,如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總之,法律文書的製作必須依法進行。第一,製作主體要合法。例如,刑事上訴狀的製作,隻有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行使這項權利,不需要取得他人同意。其他訴訟參與人,即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提出上訴,製作上訴狀,必須經過被告人同意,否則是不合法的。第二,適用對象要合法。例如,人民法院處理行政糾紛案件,就不能使用調解書;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隻能使用起訴意見書,而不能使用起訴書。第三,製作程序要合法。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都具體規定了訴訟活動的程序,製作法律文書時,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第四,製作內容要合法。法律文書的材料,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內容。第五,製作時間要合法。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5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請求、決定要合法。如執行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公民提出的權益請求都必須符合法律,有法律依據。如《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隻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才能提起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