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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公安機關法律文書簡介

一、公安機關法律文書概述

公安機關是我國的治安機關。它一方麵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另一方麵負責治安案件的處理。由於上述兩種案件性質的不同,其辦理過程中所使用的文書也不相同。公安機關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在實施法律、依法辦理刑事案件及其他行政執法工作中所專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

近年來,公安部對公安機關法律文書的製作非常重視,並出台了大量相關規定。如1987年3月製定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各種刑事案件所適用的各種法律文書的內容和製作要求作出了原則性規定。1989年公安部製發了《預審文書格式(樣本)》,共7類46種。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正後,公安部於1997年1月頒布了《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格式(樣式)》。2002年12月18日,公安部發出《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格式〉(2002版)的通知》(公通字〔2002〕69號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2002版《文書格式》。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後,公安部又於2012年12月19日,發出《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式樣〉(2012版)的通知》(公通字〔2012〕62號文),自2013年1月1日啟用,以下簡稱2012版《文書式樣》。2012版《文書式樣》對2002版《文書格式》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補充,修改後的文書式樣共計97種。上述97種文書覆蓋麵大,實用性強,內容更加嚴謹,其中絕大多數為填充型文書和填表型文書,隻有少數屬於敘述型文書。填充型文書和填表型文書均按內容框架統一印製好,使用時隻需在空白處填寫即可。由於其具有統一規範性的特點,而且填寫的文字不多。一般來說,此類文書的寫作難度不大,隻要按照規定認真操作就不會有太多問題。敘述型文書則不同,敘述型文字和內容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其製作難度較大,製作者不僅要熟悉公安業務,而且還要具備一定的法律、語法、修辭、邏輯知識乃至較強的文字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