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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受案登記表

一、概念及作用

受案登記表是公安機關在接受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或犯罪嫌疑人自首時製作的文書,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刑事案件時的通用法律文書。它以報案筆錄或者報案人書麵材料為基礎來填寫,既是公安機關接受刑事案件的法定證明文書,也是公安機關重要的原始材料。

製作受案登記表是接受刑事案件時首先采取的必要法律手續,其有利於報案人了解、監督受案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完善公安機關的監督製約機製。受案登記表也是決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送案件的依據之一。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一)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麵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修訂,下文簡稱《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