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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呈請立案報告書

一、概念及作用

呈請立案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且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查批準是否立案的文書。

立案是刑事訴訟程序開始的階段,因此,呈請立案報告書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呈請立案報告書的作用主要有兩點:一是依法確認案件成立,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文字憑據;二是呈請立案報告書對偵查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一)文書製作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適用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這裏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存在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麵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