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訊問筆錄是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事實,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
訊問筆錄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對於獲取證據、全麵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總結辦案經驗、檢查辦案質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訊問筆錄是偵查人員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書麵記錄。訊問的目的是查清案情,以確保案件的正確處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是言詞證據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是訴訟中的重要證據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就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在司法實踐中,訊問筆錄也是司法機關偵查人員分析案情,研究問題,處理案件,總結經驗教訓,檢查辦案質量的重要文字依據。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1月18日公布實施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零七條第四款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並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經核對無誤後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並附卷。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但不得以自行書寫的供述代替訊問筆錄。”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第________次
詢問/訊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