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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呈請撤銷案件報告書

一、概念及作用

呈請撤銷案件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一定的偵查活動後,發現有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撤銷案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文書。呈請撤銷案件報告書屬上行文書,既是報由領導審批的文字憑證,也是經批準後予以銷案的文字依據,它有利於準確執法,維護當事人的人身權利,確保辦案質量,避免錯案的發生。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規定及其適用條件

(一)文書製作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撤銷案件報告書包括以下內容:(1)原來立案的根據和來源;(2)案件偵查的結果;(3)撤銷案件的理由和根據。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續表

(二)內容結構

1.首部

標題,在文書頂端正中寫“呈請撤銷案件報告書”。

2.正文

(1)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及簡曆等,有被害人的還要寫明被害人的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