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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補充偵查報告書

一、概念及作用

補充偵查報告書是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決定書》的要求,進行補充偵查後,將補充偵查的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補充偵查報告書是用來回複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決定書》中所提出要求的,包括:補查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問題;補查供述和證據不一致的問題;補查遺漏的犯罪事實等。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有利於進一步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準確、有力地打擊刑事犯罪分子,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確保辦案質量。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上述條文是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的法律依據。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公安局

補充偵查報告書

×公( )補偵字〔 〕××號

________人民檢察院:

你院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________〔 〕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