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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檢察機關法律文書概述

一、檢察機關的職權與檢察機關法律文書

人民檢察院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的五項職權是:(1)對於叛國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2)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3)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對於刑警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上述規定概括了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業務範圍及行使的諸多權限可分為以下五種形式:檢察權、偵查權、審查權、公訴權和監督權。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是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的重要文字憑證,是保證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工具,是辦理案件的客觀記錄,是辦案質量的重要反映,是總結經驗和複查案件的重要依據,也是宣傳法製的重要材料。準確製作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對於依法保護人民、懲治犯罪、維護法律秩序、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檢察文書的發展曆程

為統一刑事檢察文書的格式,1997年1月1日第一次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6年12月16日印發了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法律文書格式(樣本)》共有法律文書108種,這是改革刑事檢察文書的重要舉措,對於提高製作刑事檢察文書的質量具有重要意義。2002年1月1日人民檢察院開始實行新的《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格式》,共有159種法律文書和3個附件。其中包括刑事法律文書7類139種以及民事、行政類法律文書15種,此外,還有通用法律文書5種。新頒布的刑事檢察文書格式要求比原來的敘述程式和製作要領都更為簡化,表格式文書明顯增多。隨著2013年第二次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印發了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樣本》,於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啟用,1996年印發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樣本)》同時廢止。此次檢察法律文書的修訂,對於全麵規範檢察機關業務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