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立案決定書,是指檢察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管轄範圍,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符合立案條件,由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案件行使偵查權所製定的法律文書。檢察機關的立案決定書不同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決定書,前者僅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犯罪案件,這也正是刑事訴訟法確定的檢察機關的管轄範圍,且應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而無須經由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是檢察機關對案件開展偵查活動的合法依據,以案件為單位製作,隻有決定立案之後,檢察機關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種偵查措施。否則,檢察機關的偵查行為將被法律所禁止。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一)檢察機關的管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來源
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來源有兩種:一種是檢察機關自行發現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二是犯罪嫌疑人自首或他人控告、舉報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