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作用
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等偵查機關,下同)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依法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決定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的答複公安機關的文書。它是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依據。批準逮捕決定書是公安機關製作逮捕證的依據和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法律憑證。同時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檢察院審查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可以發揮國家專門執法機關之間的互相配合、互相製約。公安機關接到此文書後,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批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一)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並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