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作用
起訴書,是指人民檢察院經偵查或審查後,確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製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司法文書。刑事案件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文書,所以又稱為公訴書。對偵查機關來講,起訴書是確認偵查終結的案件,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活動合法的憑證;對檢察機關來講,起訴書既是代表國家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交付審判的文件,又是出庭支持公訴,發表公訴意見,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的基礎;對審判機關來講,起訴書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刑事審判活動,既是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判的依據,又是法庭審理的基本內容;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來講,起訴書既是告知已將被告人交付審判的通知,又是公開指控其犯罪行為的法定文件。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一)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規則》第三百九十三條則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應當製作起訴書。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和時間,采取強製措施的情況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係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係方式;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的內容敘寫。(二)案由和案件來源。(三)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被告人被控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一列舉,對於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敘寫。(四)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及認定的罪名、處罰條款、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起訴書正是依據以上法律規定而製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