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不起訴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後,認為依法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或者經退回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的,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決定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作用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第一,劃清罪與非罪,體現法律的公正;第二,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訴訟製度上的應用;第三,結案迅速,實現訴訟經濟的原則。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一)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規則》第四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分,采取強製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係方式,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係方式;(二)案由和案件來源;(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四)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六)有關告知事項。”
(二)適用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存疑不起訴決定書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