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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刑事抗訴書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刑事判決或裁決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予以糾正而提出抗訴時製作的法律文書。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時必須製作刑事抗訴書。從刑事訴訟的流程來看,刑事抗訴又分為二審程序抗訴書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二審程序的抗訴書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所製作的抗訴書;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製作的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一種重要手段,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訴活動的繼續。抗訴書通過法律文書的形式,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促使人民法院正確處理案件,嚴肅、公正執法,以確保審判機關準確適用法律,不錯不漏,不枉不縱地懲罰犯罪。因此,製作刑事抗訴書是一件十分嚴肅而又細致的工作,一定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按照《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樣本》的規定,認真製作。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一)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又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