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常用法律文書寫作

第一節 法律文書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法律文書的概念

當前較為通用的法律文書的概念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製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規範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書的總稱。[1]它包括司法機關依法製作的司法文書、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仲裁機關製作的仲裁文書和律師代書和自用的律師實務文書。這些文書的製作主體包括各司法機關和依法授權的執法機關,也包括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二、法律文書的性質

法律文書是一門與法學、語言學、公文學等有密切關聯的應用性法律學科。司法文書與法學在司法實踐中相輔相成、相得益彰。[2]

第一,法律文書是國家公文中的一種。法律文書專門運用於法律領域,有其特殊的製作主體、內容和形式。從文體上看,它是一種實用性很強的專用文書,而非通用文書,是國家公文中的一種。

第二,法律文書是一門法學分支學科。法律文書以法律公文為研究客體,是用以實施法律、處理各類訴訟、非訴訟事務的工具和憑證。因此,它屬於法學範疇,是一門法學分支學科。

第三,法律文書是一門交叉學科。法律文書以篇章的形式出現,它對有關案件的事實、理由等眾多內容加以敘述、論證,使之在結構布局、語言運用、表達方式上吸取了文章寫作學、語言學等學科的內容。可見,法律文書既非文學寫作課,亦非法學理論課,它是將訴訟法、實體法與文章寫作學、語法修辭和語言學綜合運用的交叉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