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檢察建議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主要就社會治安和綜合管理問題,對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建章立製,加強管理,以及認為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的,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民事、行政案件建議時使用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服務大局的重要方式,應當具有準確性、及時性和針對性的特征。與此同時,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對符合《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中提出檢察建議條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書針對人民法院的具體民事、行政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檢察建議,其具體內容參照民事抗訴書、行政抗訴書的寫法,並在要求事項中明確寫明:建議人民法院再審。
該文書以檢察機關賦有偵查權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和民行部門使用較為普遍,偵監部門和公訴及預防部門也有使用,但使用頻率不高。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三款有關規定:“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需要沒收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一)原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協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審的;(二)原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程序予以救濟的;(三)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再審的庭審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一)有關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存在製度隱患的;(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違背職責,應當追究其紀律責任的;(三)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