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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一、概念及作用

第二審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第二審程序,對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進行重新審查後作出的書麵結論。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和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就上訴或者抗訴的案件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的全麵審查。正確的維持原判,錯誤的予以改判,這樣可以有效地糾正一審刑事判決所發生的錯誤,以期做到準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同時,它也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一)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適用條件